12月8日,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甲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初,被告人隗某通过某个聊天软件结识一男子,该男子称有挣钱的路子,需找人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且按照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七给隗某提成,隗某即答应了对方。随后,隗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并告知刘某操作转账、提取现金可以获得每天2000元的工资报酬,刘某随即答应并承诺找到联系提供银行卡的人。之后刘某联系到唐某(另案处理)让其招揽出借银行卡的卡主,唐某将这事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借用劳务公司的便利,联系到了被告人彭某、沈某、胡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提取现金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通过“分工”,经手机转账、自动取款机取现、收款码转账等方式,将通过出借银行卡取得的诈骗资金拆分转账取现转交给上线,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共转移诈骗资金60余万元,取现11.36万元,违法所得1100至4500元不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隗某、刘某、王某等9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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