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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云南鹤庆一女子涉嫌帮信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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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云南鹤庆一女子涉嫌帮信罪被判刑!

2022-7-4 17:06| 发布者: 单身却不孤单| 查看: 698 |原作者: 单身却不孤单|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63292.html
摘要: 本以为是轻松赚钱,岂知却锒铛入狱,6月29日,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6月30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字某某(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至此,字某某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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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是轻松赚钱,岂知却锒铛入狱,6月29日,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6月30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字某某(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至此,字某某追悔莫及。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字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借给一个姓陈的男子使用。在出借银行卡后,字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姓陈的男子。借卡当日,字某某帮助姓陈的男子用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取现金19900元。从3月28日至29日间,字某某出借的三张银行卡共有15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入,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833051.13元。案发后,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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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和支持。被告人字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援助下签字具结,对其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字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字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实际,予以采纳。本案社会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不宜对被告人字某某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字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系被他人利用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信。被告人字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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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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